近日,福安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2起在福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期间野外用火案。据了解,两起案件均发生在福安溪尾镇,违反“禁火令”两人皆被处以行政处罚。 据福安溪尾派出所民警介绍,溪尾镇坎下村村民兰某梅未经审批,在溪尾镇坎下村带洋头自然村村口附近荒地上使用明火焚烧干草,溪尾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扑灭,所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外一起,溪尾派出所民警在溪尾镇湖岭村开展“禁火令”巡逻宣传喊话时,发现湖岭村村民涂某珍在湖岭村村道空地处燃烧杂草,溪尾派出所民警及时扑灭火源。经询问,兰某梅、涂某珍对自己在“禁火令”期间野外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因拒不执行福安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对兰某梅、涂某珍进行行政处罚。 福安市公安机关呼吁辖区广大群众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防火规定,提高防火意识,按照福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有关要求,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确保生命财产安全。□郑金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