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颖珍 通讯员 周立坤)约定好建完阳光房就租广告位,谁知,阳光房建好后,不仅广告租金没收成,阳光房的修建费用也远远超标了。最近周宁县礼门乡的魏先生遇到这样一件“糟心事”,思来想去,他只能求助于有关部门。 11月16日晚,礼门司法所接到礼门派出所移交的这起纠纷调解案件。 11月初,一位汪先生找到魏先生,建议魏先生家安装一个阳光房,汪先生给定的价格是118元每平方米,并口头承诺可能会以1200元每年的价格,租用阳光房悬挂广告牌,经与身在外地的魏先生电话沟通确定同意后,魏先生家开始安装阳光房。 没想到阳光房安装完之后,实际安装面积是55平方米左右,超出魏先生当初预估的35平方米,而且原本答应租用阳光房悬挂广告牌的汪先生,也在此时提出新条件——“如果要做广告,则需要广告牌上张贴魏先生母亲的照片当作宣传。”汪先生此举惹怒了魏先生一家,魏先生表示汪先生前后言行不一,可能存在欺骗行为,遂报警寻求解决。 接到调解诉求后,礼门司法所与礼门派出所一同到现场进行调解。经现场民警测量,阳光房实际安装面积是55.68平方米,总计费用6570.24元。魏先生表示,是汪先生安装过程中擅自扩大安装面积,导致安装费用超出预算,必须按照原定的面积进行计算价格,超出预定的面积价格如果要收费,则需要租用阳光房悬挂广告牌至少五年,以弥补超出面积的安装费用。对此,汪先生则表示自己事先没有明确表示一定会租用阳光房悬挂广告,且双方目前引发纠纷,汪先生明确表示不愿意租用阳光房悬挂广告牌。 调解员听取双方的陈述,以及魏先生提供的当事人双方沟通的电话录音后,得知以下几点:其一,汪先生确实有提出可能租用魏先生的阳光房做广告,并支付广告费,但是没有承诺一定会租用,同时也没有承诺租用的年限,存在一定的诱导性,导致魏先生计算费用的时候以为后期能通过广告费赚回一定成本,同意安装阳光房;其二,对于面积的确定,因为魏先生人在福州,没在现场,通过双方电话沟通,大致确定的范围是不到40平方米,但是实际安装面积超出两人电话协商的面积,达到55.68平方米。 在全面掌握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态度后,调解员开导他们能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相互谅解、各退一步,协调解决,在讲理说法同时,注重情感沟通,巧妙化解矛盾。在调解员的耐心开导劝说下,双方均表示做出让步,最终达成协议:魏先生支付阳光房安装费、材料费、人工费按照40平方米计算,去掉零头,共计4700元。同时,魏先生不再要求汪先生必须租赁他家的阳光房用作广告宣传。 至此,经过沟通协商,这起矛盾纠纷经过调解员的讲法,论事,评理,得以有效化解,双方表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会再为此事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