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通讯员)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283.5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经与“统帅”(另案处理)网络联系,取得某色情直播网站虚拟金币充值的代理权限。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其丈夫何某某销售虚拟金币。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通过购买、销售虚拟金币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2283.5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在霞浦县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扣押涉案手机、电脑等物,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00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应当减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