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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第14号)
2020-02-07 17:17:34  来源:周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编辑:郑文敏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措施的通知》,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疫情防控工作“12个一律”,具体如下:

1. 对于从湖北(武汉)、浙江(温州)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返周宁、来周宁的人员,一律由户籍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进行登记,并实施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和健康管理(从抵周宁之日起算,下同)。 

2. 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一律实施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和健康管理(与患者最后一次接触算起,下同)。医学观察对象在观察期间严格限制其与他人接触。 

3. 从外省[除从湖北(武汉)、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区域外]来周宁、返周宁人员,一律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并接受医学随访。 

4. 与湖北(武汉)、浙江(温州)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一律实施居家医学观察和健康管理14天。

5. 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除一人实施居家观察外,其他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必须落实单人单间、分开用餐等要求,避免相互传染。  

6. 一般接触者一律实施14天的自我观察和医学随访,期间严格限制与他人接触。  

7. 即日起,全县所有村(社区、居民小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各自组织力量加强管控,人员进出一律检测体温,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由管理人员做好信息登记。

8. 疫情期间,所有人一律不串门、不聚众打牌打麻将、不聚餐,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上街。“红、白事”一律简办,不得有聚集性仪式、酒宴,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各村(社区)干部要加强监督管理。

9. 一律暂停各类集市、灯会、迎神、祭祖、宗亲聚会等各类民间群体性活动。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与人群聚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10. 除农贸市场、超市、药店、银行外的经营点,疫情期间原则上停止营业,允许营业的,务必严格按照我县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抓好2月4日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通知》(周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1号)之规定执行,所有经营者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营业。快递、投递、外卖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其他经营地点原则上一律不得营业。

11. 近14天内自外县(市)返回的人员,一律在第一时间主动向户籍地所在的村(社区)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对不主动申报、报告不实、拒绝接受测体温、医学观察和随访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12. 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一律实行实名制登记。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一律视情况对社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所有市民及外地来周宁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福建省、宁德市和我县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散布谣言,瞒报、谎报疫情。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从重从快处罚。

本公告自即日起施行,自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停止。此前出台的相关措施若与本公告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居家自我观察注意事项》、《居家医学观察注意事项》、《如何定义密切接触者》



周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6日



居家自我观察注意事项


一、居家自我观察对象必须选择家庭中通风较好的房间隔离,单间居住,多开窗通风。

二、原则不得外出活动,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防护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三、在隔离房间活动可以不戴口罩,不随意离开隔离房间,如必须离开隔离房间时,先戴好口罩,洗手或手消毒后再出门。

四、尽可能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尽量处于下风向。

  五、不得使用中央空调,生活用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用过的物品及时清洁消毒。

六、保持充足的休息时间和充足的营养。最好限制在隔离房间进食、饮水,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

七、讲究咳嗽礼仪,咳嗽时用纸巾遮盖口鼻,不随地吐痰,用后纸巾及口罩丢入专门的带盖垃圾桶内。

八、居家自我观察对象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并记录,如觉得发热时随时测量,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时,及时联系观察人员。

九、医学观察人员每天询问、了解居家自我观察对象有无咳嗽、发热、乏力等症状,详实记录健康状况,如发现异常的,立即按程序报告,并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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