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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法院“三预”组合拳为执行难“破冰”
2025-11-20 17:11:06 吴枋宸 叶君华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叶建超  

“太感谢了!要是没有法院,我的钱真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近日,在周宁县人民法院接待大厅内,申请执行人叶某紧握执行干警的手,激动地说。他手中的锦旗,不仅是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见证了一段跨越十年的维权路。从2015年安置地交易纠纷起,到2025年38万元执行款全额到账,这场漫长案件的圆满结局,源于周宁法院创新推出的“预拍卖、预拘留、预移送拒执”“三预”组合拳。

2015年,叶某以23万元购得叶某甲城郊安置地,约定半年内交付并办手续,他满心期待新房,却不知这是十年维权的开端。

随着城市规划推进,城郊地价大涨,叶某甲反悔:既拒绝交付土地,又拒不退还购买安置地款项23万元。2023年11月,双方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叶某甲与其儿子叶某乙返还购买安置地款项23万元,并另行补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15万元,两项共计38万元。但叶某甲、叶某乙违约,拒不履行协议。无奈之下,叶某只能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叶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叶某返还购买安置地款项2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补偿金15万元,叶某乙对购买安置地款项23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然而,判决书生效后,叶某甲、叶某乙父子态度强硬,不仅拒绝法院传唤,还放言“法院判了也不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干警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叶某甲80岁,叶某乙长期在外,唯一涉案的安置地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处置存在法律争议。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对此,周宁法院跳出常规执行框架,针对此案特殊性,逐步打出“三预”组合拳,以“提前预警、层层施压”瓦解被执行人心理防线。

首出“预拍卖”:打破僵局,释放执行信号

“涉案地块虽无产权证,但并非绝对不能处置。我们可用‘预拍卖’释放‘法院将依法推进处置’的信号,打破他们‘无财产就无法执行’的幻想。”执行团队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后,确定了“先预通知、再定方案”的思路。

随后,执行干警专程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送达《预拍卖通知书》,明确告知:若不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将强制拍卖涉案地块。

“没证的地也能拍?你们是不是吓唬人?”面对叶某乙的质疑,干警耐心解释:“预拍卖不是走过场,是实际推进步骤。我们已联系评估机构,马上就实地勘测,每一步都会公示,绝不会不了了之。”

这份《预拍卖通知书》如同破局的“第一块砖”,让被执行人意识到法院未因地块问题“束手无策”,更传递出“案件会持续推进”的坚定态度。虽未直接促成履行,但打破了僵持状态,为后续措施埋下伏笔。

再施“预拘留”:强化威慑,倒逼态度转变

“预拍卖”后,执行团队持续跟进,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评估进展,督促履行。叶某乙虽然口头表示“会考虑”,但是却以“凑钱”“商量”为由拖延,态度敷衍。

“单纯‘预拍卖’预警不够,必须升级威慑,让他们感受‘拒不执行’的实际压力。”执行团队打出第二拳——“预拘留”。一纸《预拘留通知书》的送达,明确告知若不按期履行,将面临15日司法拘留。这让叶某乙的态度有了略微转变。

为让威慑落地,执行干警上门送达时,向叶某甲释明:“司法拘留具有法律强制性,绝非口头交涉。我们已做好各项执行准备,期限一到立即执行。若拒不履行,你与你的儿子都将面临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这次,“预拘留”彻底打破被执行人侥幸。此前嚣张的叶某乙主动致电法官,语气紧张:“法官,我知道错了,会尽快回老家凑钱,能不能再给点时间?”虽仍因“凑钱难”未按时履行,但叶某乙态度已经从“硬扛拒执”转为“忌惮妥协”,沟通频率明显增加,执行手段效果初显。

终用“预移送拒执”:直击要害,促成全额履约

眼看叶某乙的“凑钱承诺”屡次落空,履行期限一再逾期,执行团队意识到,仅靠民事威慑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打出“刑事预警”这关键一拳,让其认清“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仅丢钱,更可能坐牢”的严重后果。

周宁法院果断打出第三拳——“预移送拒执”,向叶某乙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严肃告知:“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继续拒绝履行,将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前以为最多拘留几天,没想到可能会涉嫌犯罪……”收到预告书后,叶某乙彻底慌神,当天就从外地赶回周宁,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示将不惜一切代价履行。随着被执行人将38万元款项一分不差地汇入法院指定账户,这起长达10年因“地价上涨”引发的纠纷终于圆满画上句号。

当干警将38万元发放到叶某手中时,他热泪盈眶:“十年了,我以为钱要不回来了,没想到法院真的帮我要回来了!谢谢你们这些为老百姓办事的好法官!”

这场十年纠纷,终在“三预”组合拳精准发力下化解。从“预拍卖”破局,到“预拘留”强化威慑,再到“预移送拒执”直击要害,“三预”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既破解“无产权证财产难处置”、“被执行人硬抗拒执”等难题,更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

□闽东日报记者 吴枋宸 通讯员 叶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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