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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日报讯(记者 龚键荣)近日,市发改委下发通知,明确调整供水价格分类、水资源税改革涉供水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进一步理顺中心城区供水价格政策。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由“民用水、其他行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供水价格分类相应调整。 据悉,国家自2016年7月1日起分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目前已在全国全面实施,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我市中心城区已于2024年12月1日起征收每吨0.08元的水资源税,停征每吨0.08元的水资源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为此,我市对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相关事项作相应调整。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价格。其中,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执行阶梯水价,即每月用水25吨以内、26至40吨、41吨以上的部分,水价分别为1.77元、2.67元、4.72元;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水价,即每吨1.87元。 非居民用水价格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2元。其中,学校教学(含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合表价格执行。 特种用水价格主要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用水价格,基础水价为每吨4.92元。 市发改委下发通知指出,水资源税改革后,群众用水负担总体保持不变。供水企业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费时,应做好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并在水费账单中列清收费明细,其中“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须单列。 据了解,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绿色税制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试点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上没有额外增加纳税人负担,税收征管更加规范有效。政策对取用地下水、特种取用水、超许可或超计划取用水行为等从高确定税额,并对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释放明确的政策调控信号,有利于推动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