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日报讯(记者陈薇)近日,福鼎法院在审理原告福鼎某木业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渔业发展公司、刘某、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福建某渔业发展公司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的由案外人福建某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表》属伪造的证据。 因福建某渔业发展公司与福建某造价咨询公司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福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出司惩决定书,对福建某渔业发展公司罚款10万元,对福建某造价咨询公司罚款5万元。 同时,福鼎法院向福鼎市住建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对福建某造价咨询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并组织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避免上述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法官提醒,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阶段已向当事人送达虚假诉讼法律责任风险提示书,对虚假诉讼将面临的司法处罚以及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刑事责任作出了详尽提示。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证据,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切不可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提供虚假证据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