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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日报讯(记者 吴枋宸 通讯员 叶子)近日,周宁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的嫌疑。经深入调查核实,该当事人在庭审中就案件关键事实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陈述,试图通过隐瞒真相影响案件审理走向。 承办法官多次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承认错误、真诚悔过。承办法官依法对其进行了严肃训诫,并责令其当庭书写具结悔过书。 鉴于当事人认错悔过态度诚恳,该行为也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法院未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证据,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司法实践中,少数当事人心存侥幸,在庭审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试图借助虚假陈述获取不当利益。这类行为既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也容易造成裁判偏差,损害司法公信力,同时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 法庭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严场所,不容弄虚作假。对虚假陈述行为,法院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惩戒,坚持“制裁一人、教育一片”,引导群众树立诚信诉讼理念,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诉讼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