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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日报讯(记者 陈薇)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助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促进县域医共体内部协同更加高效,从2026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基本医保县域医共体内部住院转诊报销政策,提升医保基金县域使用效能,进一步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3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县域医共体内住院且上下转诊时间间隔不超过72小时的,落实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转诊住院患者在县域医共体内取消医保二次起付线。”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举例说明,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小林在宁德市内某乡镇卫生院(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住院,因病情发展需转上级医院治疗,她在卫生院办理出院手续后(72小时内),转入当地县医院继续住院。在县医院产生医疗费用6000元,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5500元,医保外费用500元。如按调整前医保待遇标准报销,报销金额为(5500-320)×83%=4299.40元;如果按照调整后的待遇政策,她可报销的金额为5500×83%=4565.00元。这次政策调整,小林可得到的报销金额增加了4565.00-4299.40=265.60元,即原来要自付的县域医共体内的第二次住院医保报销起付标准(居民医保县级医院为320元),现也可以纳入报销了。 又如,我市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汤某因病在宁德市内某县医院住院,后因病情减轻,为家庭照顾方便,从县医院出院后(72小时内),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继续住院治疗。在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产生医疗费用2000元,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1800元,医保外费用200元。如按照政策调整前医保待遇标准,其报销金额为:(1800-40)×92%=1619.20元;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政策,他可报销的金额为1800×92%=1656元。因此,政策调整后,汤某第二次住院可得到的报销金额增加了1656-1619.20=36.80元,即原来要自付的县域医共体内的第二次住院医保报销起付标准(职工医保一级医疗机构为40元),现在也纳入报销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