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周宁新闻网 > 闽东新闻 >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首起 自然保护区环境违法案件
2023-09-21 15:49:05 张文奎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刘志玮  

本报讯(记者张文奎)日前,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寿宁县林业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自然保护地环境违法行为。在市县联动部门协同执法中,发现一起寿宁县南山顶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存在拓宽道路和筑坝的违法行为。该线索为我市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工作办法》以来,首批由林业部门移交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环境违法线索之一,并由线索转入立案审查的首起案例。

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检查发现,当事人翟某某为了取用生活用水,未经批准擅自在南山顶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龙岩寺附近进行道路拓宽和水潭加固,在实施道路修整和水潭加固的过程中对部分原有植物进行了破坏清除。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次日,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对翟某某及保护区周边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经过宣传教育,翟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会按照要求认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下一步,我市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按照“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要求,协同合作,严厉打击涉自然保护地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 分享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周宁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周宁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周宁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来源:周宁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周宁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阅读
    [更多]周宁新闻
    [更多]闽东新闻
    [更多]乡镇动态
    •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法律顾问
    •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2021008503号-2)
    •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92502000015
    • 中共周宁县委宣传部主管 中共周宁县委报道组主办 地址: 周宁县狮城镇北门路1号县政府综合楼一楼
    • 邮政编码:355400  举报邮箱:znw5631966@163.com
    •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举报电话:0593-5622136
    • 周宁新闻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