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日报讯(记者 吴枋宸)日前,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鼓励公众积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奖励办法》指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电话(12345)、来信、网络举报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不予发放奖励。 《奖励办法》明确,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