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日报讯(蔡逸梅) 近日,寿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文(化名)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9月11日,被告人刘文因身上没钱,烟瘾又犯,随处溜达。到了被害人李明(化名)家门口时发现其家中无人且门没有上锁,于是溜门进入李明家中。走到二楼客厅时看到茶几上有9包硬盒七匹狼香烟,价值49.5元。刘文临时起意,“顺手”盗走茶几上的9包香烟。案发后,刘文退赔李明50元,所盗剩余3包香烟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直接规定为犯罪,标志着盗窃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作为构罪标准。 “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本案尽管盗得财物价值仅49.5元,其行为仍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当场退赔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