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日报讯(记者 郭晓红)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紧紧围绕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推动基层治理、巩固基层政权的需要,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健全薪酬待遇制度,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为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社区工作者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中的专职人员,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服务协议,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建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主要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产生。根据岗位职责、社区连续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形成较为完善的岗位等级序列。薪酬待遇主要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由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解决,原则上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在编人员核定。 社区工作者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险”,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并享有体检、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综治奖、文明奖等奖励性绩效制度。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150元、200元补助。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适时给予表扬奖励。 《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全面落实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对不担当、不作为、群众不满意的社区工作者及时进行调整。要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人才发展培训规划,加强岗前、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实行分级分层分类培训。社区“两委”主干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组织的集中培训,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街道(乡镇)及以上组织的培训。要对社区工作者明确服务职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有关难题。要加大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实施后财政支出保障力度,合理确定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分担比例。积极推进街道社区减负增效,落实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合理减轻社区工作者工作负担。落实“人随事走,费随事转”,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积极将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推动社区治理服务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