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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中院:当庭宣判首例适用 认罪认罚走私案件
2019-03-18 09:33:32  郑雨桐 史玲芝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宁德中院  

  本报讯(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史玲芝)日前,随着一声法槌敲响,宁德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当庭宣判。该案庭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全程不到15分钟。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订实施后,该院审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走私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吕某召集朱某等人驾驶租赁的“闽宁德油053”船出海接驳柴油,在北纬27°16′、东经122°17′附近海域,从一艘油船上接驳了300吨柴油后返航,并停靠福鼎一不知名码头卸驳。同月23日晚,吕某经事先联系,再次组织朱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上述附近海域从一艘油船上接驳了210.13吨柴油,在返航途中被海警查获。经评估鉴定,吕某走私柴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计人民币106.120067万元。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110万元。

  开庭当天,审判长在告知被告人吕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后,对吕某当庭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10万元的判决,大大节省了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切实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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