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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开被扣车辆 男子获刑二年
2018-04-17 17:30:56 张文奎  李玲 来源:宁德网  责任编辑:汤文娟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李玲) 近日,周宁法院审理一起私开被扣车辆案件。一男子因偷偷开走自己被扣的车辆,从而构成盗窃罪,被周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7年2月19日中午,姜某雇他人驾驶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货物。途经周宁县高速路口收费站时,因车辆涉嫌多起超限违法记录未经处理,被宁德高速交通执法二大队二中队的执法员当场查获,涉案车辆及相关证件被依法作为证据保存,暂停于周宁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办公区。

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姜某于2017年2月20日凌晨潜入周宁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办公区,使用撬棍撬开南侧铁门内侧门锁后,私自将暂停于收费站办公区的车辆开走并驶往浙江省。经鉴定,车辆总价值79748元。

2017年2月28日,交通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与周宁公安局民警前往浙江省江山市调查取证。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成功锁定该车的行车轨迹和停放位置。同年3月1日,二大队执法员会同公安部门将被盗车辆押回周宁,并由周宁县公安局扣押管理。姜某于同年3月22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状态下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姜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财物,如果自己委托他人管理,抵押或质押给他人或被依法暂扣等情况,私自取走同样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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