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自贸区金融政策 人民币跨境使用亮点纷呈 2015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服务实体经济、坚持改革开放、突出先行先试”为原则,提出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区)建设的30条政策措施,这是加快福建自贸区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强大引擎,也是深化两岸金融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福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有力金融支撑。 一、人民币跨境使用亮点纷呈 包括跨境投资、台湾地区同业拆借、境外人民币借款、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基金公司和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衍生品跨境交易、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主要亮点: 一是提出了账户管理新思路。根据福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将按“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原则,先利用现有的人民币账户管理体系,办理各项自贸区创新试点业务,待创新业务运行一段时间后,再进一步研究完善福建自贸区账户管理体系。 二是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采用负面清单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凭区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为其直接办理跨境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并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区内企业提供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结算服务。这意味着自贸区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使用结算流程将进一步简化,极大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 三是进一步拓宽融资主体和融资渠道。首先,在融资主体方面,允许区内金融机构与企业从境外融资,人民银行对境外融资上限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其次,在融资渠道方面,除了从境外借款外,区内金融机构与企业还可以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使用。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将有利于区内金融机构与企业调整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四是创新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管理新模式。在自贸区设立的跨境人民币投资基金,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在自贸区设立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和跨境资产转让,金融租赁公司可在境内发行、交易金融债券以及非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区内的跨国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在经营时间、营业收入与净流入限额等准入条件方面进一步放宽限制。 二、外汇管理改革精彩频现 包括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交易、货物贸易待核查账户、融资租赁等。精彩点主要有: 一是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按照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原则,通过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在限额内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且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目前,这个限额暂定为等值1000万美元,国家将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进行调节,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推进。该项政策将为区内企业自主灵活地运用资金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提供更大的便利和服务,有利于企业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不断拓宽境内外投融资渠道。 二是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将实行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其在净资产的1倍内借用外债,国家将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该项政策实现了中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平等,有利于区内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借用外债,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同时,区内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这将有利于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提升经营能力。 三是大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将有利于区内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高效配置资源,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四是支持银行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进一步放宽了对业务种类和主体范围限制,允许在区内注册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符合条件的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幅度加大的背景下,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主体特别是境外机构规避汇率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需求,还有助于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五是实施投资贸易简政放权。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区内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企业选择不同的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其下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六是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该政策符合租赁行业发展实际,可有效解决融资租赁公司收入和支出的货币币种错配问题,增加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时的币种选择,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三、金融服务创新点关注民生 突出通过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民生,创新点有三: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开展业务,允许区内注册设立的台资非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将充分发挥福建的对台优势,引入台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提供支付服务,有利于推动对台电子商务深度合作。 二是允许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并按照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三是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这意味着今后将大力拓展IC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区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深化两岸金融合作 提出在货币合作和沟通联络机制等方面深化两岸金融合作,主要对接点包括: 货币合作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允许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提出试点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等。有利于促进两岸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合作机制方面,支持在两岸金融同业交流合作基础上,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促进两岸金融合作与发展。近4年来,两岸金融同业利用海峡论坛金融子论坛建立了交流合作的良好机制,未来将争取进一步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促进两岸金融合作与发展。 五、密切关注金融改革风险点 《指导意见》从业务真实合规性、监测跨境资金流动、保护金融消费权益等方面对完善金融监管提出了要求。关注的主要风险点: 业务真实合规性方面,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这有利于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建设,实现稳健经营。 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方面,金融机构从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角度全面监测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按规定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等要留存单证,建立和完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并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方面,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负起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指导意见》的发布和实施,为福建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明确了方向和任务,也为福建省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福建省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加快实施、深入推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指导意见》将推动福建自贸区金融乘风破浪、勇于前行!(福建日报) |